8 基金审核指引(第八号)— 联接基金-2009
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

基金部函【2009】377号

各基金管理公司、托管银行:

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八号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(ETF)联接基金审核指引》已制定完毕。我部将按此审核ETF联接基金,请各基金管理公司、托管银行在设计相关基金产品时参考。

附件: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八号《交易型开放式指教证券投资基金(ETF)联接基金审核指引》

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八号

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(ETF)联接基金审核指引

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(以下简称ETF)联接基金(以下简称ETF联接基金)的审核标准,确保ETF联接基金的平稳运作,特制定本审核指引。

一、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(以下简称目标ETF),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,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,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。

二、ETF联接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:

(一)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组合证券(即目标ETF);

(二)标的指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;

(三)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。

三、ETF联接基金财产中,目标ETF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%。

四、ETF联接基金的认购、申购和赎回应当采用现金方式。

五、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的目标ETF份额应当以该ETF份额当日净值估值。

六、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的ETF部分计提管理费。

七、ETF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的ETF部分计提托管费。

八、ETF联接基金的认购、申购和赎回的费率可以参照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相关费率水平。

九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

(一)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目标ETF,申请募集ETF联接基金的,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约定: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,ETF联接基金应当提前召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,就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征求ETF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。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(或基金托管人)应当分别按照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参加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。

(二)基金管理人同时申请募集目标ETF和ETF联接基金的,目标ETF和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约定:鉴于目标ETF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,ETF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FTF联接基金份额直接参加目标ETF持有人大会表次。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,ETF联接基金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所特有的目标ETF份额占联接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。

十、ETF联接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,说明两者在投资方法、交易方式等方面的联系和区别,并明确提示两者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和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。